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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拥有数量迅猛增长,与此同时,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如何建立完善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成为立法和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机动车运行中,机动车一方因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民事特殊侵权赔偿责任。机动车作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而高度危险作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大陆法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让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员承担责任。英美法则通过责任保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目前,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有诸多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我国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用的归责原则体系,其归责原则存在不合理性。为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达到抑制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目的,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关的立法完善:1、统一《民法通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有机衔接《合同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竞合的处理;3、详列赔偿范围与赔偿项目;4、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配套措施;5、从立法的规范性出发,在可能的情况下制定一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是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针对实践中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分离,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应区分并明确不同的法律关系以确定不同的责任主体,为此文章从实证的角度对司法实践中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与法律适用作了重点分析。同时,就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与赔偿责任作了必要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