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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是指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明力和事实认定的具体标准,由法官依据经验和逻辑对证明力自由评价以达至内心确信的一种事实认定方式。自由心证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事实认定方式,也是证据法学的两大基本原则之一。研究自由心证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理论价值体现在有助于推动证据法学研究的深入,实践意义表现为有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事实认定制度。 自由心证虽属于法学命题,但是归根结底是法官自由评价证明力的内心思维活动,因此自由心证研究必须引入心理学、系统论等相关学科知识,采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深刻理解自由心证。 文章以自由心证的历史——正当性——局限性——制度构建为基本框架对自由心证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首先,从自由心证的演变历程解析自由心证产生的历史原因,随着科学、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法定证据僵化、机械、野蛮的缺陷日益明显,人们呼唤新的事实认定方式,自由心证应运而生,将法官从不当约束中解放出来,赋予法官自由评价证明力的权力,具有历史必然性。其次,从哲学认识论、法理学、系统论、认知心理学等学科对自由心证的正当性进行论证,指出自由心证完全符合相关科学原理,具有极高的科学性。再次,对自由心证的局限性和面临的挑战进行分析,自由心证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容易导致法官主观擅断,不良动机、认知偏差、情绪波动和性格缺陷等因素均可导致法官滥用自由,使心证偏离正确轨道,甚至出现冤假错案;自由心证面临的挑战主要来自科技证据,科技证据一方面提高了事实认定的精度,另一方面由于其高度的专业性使得法官难以利用经验和逻辑进行自由评价,科技证据可能成为一种新的“法定证据”。最后,文章分析了我国建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出一方面要保障合理自由,另一方面必须防止滥用自由。 自由心证不是完美的事实认定方式,但却是人类目前所能得到的最好的事实认定方式。自由心证在赋予法官自由评价权的同时也带来了滥用自由的风险,对于自由心证,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兴利去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