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今社会勇斗歹徒、救灾抢险的英雄事迹层出不穷。通过法律的完善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是鼓励人们践行该高尚义举的必由之路,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通过对见义勇为的法律属性进行立体化解构,见义勇为具有三种法律属性:无因管理属性、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属性、行政协助法律属性。对见义勇为法律属性的准确认识是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救济和保障的基础。当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而受有损害时,可采取下列方式寻求救济:首先向不法侵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不法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当没有侵害人、侵害人不能归案或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具体的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最后,当前两种责任未能充分弥补见义勇为者的全部损失时,即见义勇为人的损失不能获得全部赔偿及足额补偿时,见义勇为者可向国家行使行政补偿权。结合我国社会和立法现状,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我国有关的现行立法。首先,对《民法通则》第10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进行修改;其次,借鉴地方立法经验,加快见义勇为的全国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