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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强调要继续改善宏观调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这是贯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过程的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宏观调控已成为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成为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方面。随着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日益彰显,宏观调控法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如何从法律程序的角度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权的实施,促进经济民主,增进宏观调控效益,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宏观调控程序是宏观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时间、空间和方式,宏观调控程序立法就是宏观调控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并且得以实施。我们有必要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和参与宏观调控的各方主体对宏观调控价值的追求,以正义的程序理念为指向,充分体现程序民主,建立起完善的宏观调控程序法律体系。基于此,本文试图主要从法理和立法内容两方面对我国宏观调控程序立法作一简单研究和探讨。 第一部分,基本概念的界定。这些基本概念是研究宏观调控程序立法的前提条件。有无必要进行宏观调控程序的单独立法?现行的行政程序能否涵盖宏观调控程序?这些问题的回答是我们研究宏观调控程序立法的必要性所在,所以有必要在此部分对宏观调控程序和行政程序作一比较研究。 第二部分,宏观调控程序立法的理论基础。从宏观调控程序立法的法经济学基础和法学基础两个方面论述,为宏观调控程序立法作好理论准备。 第三部分,宏观调控程序立法的模式选择。运用模式分析方法,在整体上对宏观调控程序立法的目标和体例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权利和效率并重模式、建立多层次、多部门的宏观调控程序法是我国应有的选择,也符合世界各国相关立法的共同趋势。 第四部分,宏观调控程序立法的基本内容。就宏观调控程序立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主要程序作具体分析,这是宏观调控程序立法的核心部分,宏观调控程序立法应体现民主、效率、公正,不仅具有保障宏观调控实体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和防止宏观调控权力滥用的消极功能,更具有保护民权、引导宏观调控权利公正合理行使的独立价值和积极功能,是实现宏观调控法治目标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