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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764年意大利著名人道主义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提出彻底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国际社会关于死刑是否应该被废除的争论愈演愈烈。当今,人权主义者更是基于“基本人权不能被剥夺”的理念高举废除死刑的大旗。然而,作为人权哲学奠基者的康德却从正义的角度明确反对废除死刑。康德谈论正义的地方只是在至善论和法权论部分,然而,至善论部分并没有明确谈论正义概念,只是谈到了正义的形式——成比例的分配原则,以至于,至善论中的正义康德讲得极其隐晦,而集中谈论正义概念始见于法权论。在法权论的公共法权部分,康德谈到了正义的许多类型:保护正义、交换正义、国家正义、分配正义、惩罚正义。其中惩罚正义是康德正义观中所花笔墨最多论证最为详细的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可以说,作为康德惩罚正义最重要组成部分的死刑正义,则占据着其正义观的最核心地位。在谈论死刑之前,康德首先提出:对罪犯进行惩罚必须遵循平等(正义)原则,这个原则就像“天平的指针”不偏不倚,要求“天平”的两边绝对等同。可见,康德的正义概念在形式上始终贯穿着绝对平等、对称的原则,这种观念既源自于西方哲学的理性传统,更是深受牛顿力学的影响。正是在这个绝对无条件性的原则下,才能确定惩罚的类型(惩罚的质与量)。死刑之所以是绝对必然的,正是由于惩罚的正义原则之客观的、必然的要求。也就是说,死刑的设立之所以是绝对必然的,乃是因为死罪(谋杀)是客观存在的,而死罪的客观存在是因为,人类意志的不完满导致理性无法绝对必然地规定意志。康德死刑正义观的内涵是:死刑的设立要遵循罪罚相等的平等(正义)原则。也即,死刑设立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正义,而不考虑任何功利因素;其次,死刑必须是对死罪的正义惩罚。当然,这里所说的平等,仅仅意味着法权意义上的绝对等同,即法权受害和法权报复之间的等同,而不是报复形态上的等同,否则会陷入“同态报复”的荒谬境地。此外,康德从(作为惩罚原则的)正义的绝对无条件性出发,证明了死刑的设立是绝对必然的,因而国家通过立法,进而依据法律对犯了死罪的罪犯执行死刑是合法的,并且驳斥了贝卡利亚关于“一切死刑均不合法”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