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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合同失权条款在实践中是服务提供者用以维护网络平台秩序、提高网络服务运营效率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存在服务提供者滥用失权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我国民法虽提供了对失权条款进行规制的基础,但由于网络服务合同的规制目标尚未明确和手段滞后,导致失权条款处于缺乏规制的状态。本文以规范分析的方法,结合实际网络服务合同例证与国外网络法理论进行研究。首先,通过对网络服务合同提供者施以额外说明、提示义务及特殊的技术披露义务,解决网络服务合同特殊的知悉可能性不足问题。其次,针对使用者与民法上一般理性人的理性标准区别,对有疑义的失权条款,在适用条件与后果上通过不利解释方法与限制解释方法达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使用者权益。最后,在“合理化经营”为框架,“控制力理论”为补充的网络服务合同理想模型基础上,识别有违契约正义的网络服务合同失权条款,为我国《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强制性规定与显失公平制度的针对性优化提供标准,并对失权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提出建议。针对民法典编纂的大背景,本文进一步将现行法与研究成果相结合,对失权条款订入、解释与效力三个环节如何制定规范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