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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它是一种特殊的违约形式,是英美法系的一项独创制度。由于预期违约制度体现了公平、效益和安全的价值,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具有重要影响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吸纳了英美法系的该项理论,但在英美法系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并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的精华。《公约》将预期违约分为预期非根本违约和预期根本违约,就预期违约的判断标准以及救济方式上,其规定与英美法的规定各有优劣。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公约》,就预期违约规定而言,我国《合同法》更是直接借鉴了《公约》中预期违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