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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人们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丰富,我国私人车辆的保有量也持续快速增加,但随之而来的交通拥堵、环境污染、能源紧缺等问题也愈演愈烈,私人车辆拼车作为解决这些问题行之有效的方式进入了人们的生活。一方面私人车辆拼车需求旺盛,另一方面管理部门以是否收费为标准一刀切的管理方式以及私人车辆拼车本身存在的不规范都带来一些问题,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是当前私人车辆拼车领域存在的一大矛盾。私人车辆拼车包括无偿和有偿两种方式。无偿拼车是一种好意行为,为社会大力提倡,同时法律关系也相对简单。本文主要探讨的私人车辆有偿拼车,它不同于出租车的营运性质的拼车,更有别于非法营运的“黑车”,主要在于它不具备营运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从我国私人车辆拼车的发展历程及面临的主要问题来看,不难发现,制约我国私人车辆拼车发展的主要症结在于法律定性的模糊使拼车行为的制度风险急剧扩大,极具现实效用的私人车辆拼车还只能行走在我国法律的“灰色地带”,且极易被纳入“黑色地带”进行打击。通过对其所涉法律关系的分析发现,私人车辆有偿拼车既不是委托合同关系,也不是普通合伙关系,而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在拼车行为中,驾驶人和乘车人各自有着共同的利益,既享有各种权利,也要承担不尽相同的义务。驾驶人未能履行(或完整履行)协议约定时,应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承担违约责任。拼车致损的问题也是困扰拼车发展的一大顽疾。在责任的分配上,致损主体不同,责任的承担也略有差异。无偿拼车情况下,驾驶人只在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有偿拼车时,考虑其非营利性,在过错原则的前提下,仍需在一定程度上向驾驶人倾斜方显公平,对于驾驶人和乘车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都存在责任减免的问题。保险问题上,现有的交强险未能涵盖驾驶人和乘车人,因此,投第三人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