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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而言,电影作品都是不同智力创作成果的复杂的结合与凝结,其汇集了众多创作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并将其艺术性的联系融合在一起,这使得与电影作品相关的法律问题成为著作权法上较为疑难和复杂的问题,而首当其冲的则是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针对此问题,国外立法根据各国国情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机制,理论界也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相较而言,我国现行著作权立法则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存在立法模糊,规范缺失等情况,国内学术界对此些问题论述不多。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尝试对其予以分析阐述,提出一些修订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指出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电影作品的定义较为传统,滞后于科技发展,使得很多新型视听类作品无法归入“电影作品”或其他作品类别,而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然后借鉴国外对电影作品定义成熟的立法规定,对电影作品的定义进行重新界定,笔者提出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不应包含“摄制”这一技术性要素,应当体现电影作品的本质特性,这样可以使那些新型的视听作品纳入到电影作品的概念范畴得到保护。第二部分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立法对电影作品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也使得其与相应的原作之间著作权关系模糊,因此,必须借鉴国外立法体例模式,在我国立法中明确电影作品性质,并确定其与原作之间的著作权关系。第三部分在结合前两部分的分析后,笔者提出了适用于我国的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机制和体系,合理、科学地制定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全面涵盖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的归属机制;准确的认定合作作者,避免争议的出现;并提出建议:电影作品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应当从对电影的播放中获得合理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