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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铁海外投资越来越受到世界的瞩目,同时其也面临着法律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社会文化风险等诸多风险隐患。在诸多隐患下,中国高铁海外投资争端不断,就法律层面原因分析,在争议发生前我国自身缺乏利用法律进行止损,防止矛盾激化成争端的意识,同时一些东道国内部法律会与投资政策发生冲突,导致东道国对外部投资者法律法规的缺失。而争议发生后,因为东道国自身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法律环境的变化也会将不良影响扩大化,促使争端发生。然而目前我国高铁海外投资争端可行的解决方式主要是协商,但近期中国欲对墨西哥单方面违约行为提请仲裁,也为中国高铁海外维权之路开启了新的途径。同时我国会在一定程度上,为了搁置项目在外交发言中利用国家影响力帮助中国企业解决争端。但是这些方式较为单一,不足以从根本上保障争议的解决。本文逐一就我国外商投资争端可以借鉴的哪些解决方式,ICSID争端解决机制是否适合高铁海外投资争端,中外BITs中有哪些可利用的争议解决条款帮助争端的解决,哪些仲裁机制更适合争端解决这些焦点问题展开探讨并解决问题。传统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有其特有的借鉴之处,包括政治解决、司法解决和仲裁方式解决,而相较之下,仲裁方式更适合高铁海外投资争端的解决。就仲裁方式而言,ICSID争端解决机制是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之间争议而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尽管中国目前作为申请人提请到ICSID的案件只有7件,但是仍有很大空间利用ICSID规则解决争议,并且在与中国有高铁建设合作的国家中,绝大多数都是《华盛顿公约》成员国,属于ICSID管辖范围。在比较ICSID与其他仲裁机制之后,ICSID更加适合我国高铁海外投资争议的解决。同时,随着我国积极与各个国家进行外交往来,贸易往来,我国非常重视中外BITs的签订,而国家之间也倾向于利用BIT中有关争议的条款解决纠纷。在梳理了近20个与中国高铁投资有关国家的中外BITs之后,发现几点可能影响争议解决的问题,包括我国曾对《华盛顿公约》25条中的保留事项与全面接受公约的冲突以及司法解决方式与多个仲裁机制的选择问题。但是第二点问题曾在ICSID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仲裁机制比较中得出结论,ICSID更适合争议解决。而第一点问题在随后的论证中得到证实,尽管中国还没有撤销保留,但是已经在近些年的BIT态度中大大放松了对《华盛顿公约》过于谨慎的态度。综合全文可以得出,针对中国高铁海外投资争端解决问题,我国首先应当借鉴传统解决方式中的优点,比如坚持用缓和的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问题,同时规避外交保护和司法解决方式的弊端,合理利用中外BITs中有关ICSID规定解决高铁海外争端,采用以ICSID管辖为主的争端解决方式,辅助以其他仲裁机制,并且关于《华盛顿公约》25条的保留事项,针对发达和发展中国家采取差别态度,尽可能维护我国高铁投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