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法体系建立在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基础之上,国家,或者更准确的说代表各自国家利益的政府官员们在外交谈判会议上都应当为条约承诺负责。没有国家会被迫接受条约承诺,也没有国家会加入一个违背自己意愿的国际组织。如果一个国家通过国内法所规定的审批程序成为一个条约的缔约方,那么它必须善意履行条约义务。然而,国际条约关系的根本属性是国际政治关系,没有哪个条约所签订时的地缘政治环境会亘古不变,当时代变迁、国际环境改变,旧的条约体系没有随之更迭和修订以致对缔约国产生过分的负累时,国际法将引导条约缔约方进行重新谈判甚至在没有必要继续停留在条约内时合法、优雅地退出条约。当《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极具创新性的规定了条约退出问题之后,过去学者们脑海中要么遵守要么破坏条约的二元思维模式被打破。本文拟从众多国际条约中的退出权条款和退出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实践两个维度来观察这一国际法实践中比较特殊的法律现象。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界定条约退出权的概念,辨析条约解除和条约退出的异同,对条约退出权条款做了笼统的介绍;第二部分通过对大量国际条约的观察,将条约退出权条款分为约定退出权条款和法定退出权条款。约定退出权条款进一步细分为:因条约规定退出;因缔约后各当事国共同同意而退出;因公约对默示退出权的认可而退出;法定退出权条款同样可细分为三类;文章第三部分选取了两个新近发生的退出国际组织的国家实践行为,并分别就退出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了一个较为详细的分析讨论;第四部分从条约退出权条款的权利基础来自于国家主权出发,对如何保障和限制条约退出权做一简要分析。同时回归我国国内法关于条约制度的规定,指出我国在条约退出问题方面的立法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