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回应型法与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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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改革在各地的复苏与实践,始终未能达到民意有序进入司法的改革目标。在民意与司法关系紧张,司法亟需回应民意以重获自己的公信力和树立司法权威的背景下,笔者拟将陪审制度作为司法回应民意的桥梁,以回应型法律模式审视和探究陪审制度的改革。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实践中旨在引入民意的陪审制实施与司法公信力下滑形成鲜明对比;理论研究领域则陷入简单改良外来制度或偏向实用主义的泥沼。陪审制改革的研究亟待寻找新的切入点、拨正改革方向。第二部分构建陪审制改革的理论框架,提出借鉴回应型法的核心观点和研究思路,力求以“软性法治”取代“硬性法治”,在调和自身开放性和完整性张力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律的目的性和合法性。用“交往理性”和民意来缓和回应型法自身存在的矛盾,将陪审制作为社会生活与司法的公共领域,使其成为回应民意与推进交往的平台。第三部分从动因和功能定位的角度揭示我国陪审制产生和改革陷入困境的原因。反观我国陪审制度的产生和最初的功能定位,发现我国的陪审制一直以“政治服务式”目标,采用“政治运动式”的方式推进着,政治需要是陪审制产生和初步发展的核心动因。到了现代,面对转型时期多发的矛盾,陪审制改革的动因仍沿袭以往的政治需要式的实用主义动因,秉承着为政治稳定服务的目标,改革期间,法院成为单向度的受益者。这样的改革动因完全背离了回应型法所要求的对公众期待的回应,改革也因以国家和法院的期待置换公众的期待而一再陷入误区。第四部分着眼于A区法院陪审制改革的个案研究分析。陪审制的社会知晓度偏低,公众因陪审制与自身关系不大而不加关心;公众对陪审制的社会认同亦出现摇摆和犹豫。在陪审员的产生过程中,法院在陪审员的选任和个案陪审员的选取上虽然作出了力求增加随机性和扩大广泛性的尝试,但也免不了法院掌握的主导权和倾向性,典型的如“专家型”陪审员、“调解型”陪审员。在陪审员参与陪审的过程中,陪审的效果无法考量。通过上述的分析再次验证陪审制改革走入误区的原因在于陪审制错误的回应国家和法院的需求,而忽视了公众的需求。第五部分提出了陪审制改革的出路构想。首先必须明确社会公众对陪审制的期待,就如回应型法要求的把社会的压力理解为认识的来源和自我矫正的机会一样,在明确民意期待的前提下,继续推进陪审制的改革和研究。将陪审制度视为所有程序参加者相互作用的过程,要充分体现所有主体之间的交涉和讨论。改革必须立足于各方主体的需求交叉点,保障社会公众的主体地位,使陪审员的作用得以外化,同时设置规范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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