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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市场是世界上最发达的证券市场,它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也最为完善,它通过《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和《1988年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等一系列法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体系,同时,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行政立法和执行中适时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并针对这些新问题提出了许多创造性的解决方案;美国的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更是深思熟虑,确立了一系列经典判例,从而在实质上发展了立法.这样,一系列制定法、判例法、行政法规范共同构建了一个体系严谨、结构精细的制度体系.这无疑可以为中国这类证券立法尚处于创建和起步阶段的国家所借鉴.该文的结构层次简述如下:前言,简要介绍一个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民事责任的内涵以及中国证券民事责任缺失的现状;第一部分,阐述美国证券民事责任的历史发展;第二部分,分析美国证券民事责任层次;第三、四、五部分,详细分析了虚拟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最后,简要总结美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对中国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