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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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破除行政性垄断这一市场顽疾而推出的针对各类政策措施的一项事前审查机制。该项制度的良好运行,有助于弥补《反垄断法》针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不足,形成事先审查与事后规制结合的制度合力。但遗憾的是,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定位仍不明确,其法律位阶过低导致了“文件管文件”的尴尬境地,与《反垄断法》之间关系不明又使得其权威性不足。正所谓“名不顺则言不顺”,因此有必要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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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破除行政性垄断这一市场顽疾而推出的针对各类政策措施的一项事前审查机制。该项制度的良好运行,有助于弥补《反垄断法》针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不足,形成事先审查与事后规制结合的制度合力。但遗憾的是,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定位仍不明确,其法律位阶过低导致了“文件管文件”的尴尬境地,与《反垄断法》之间关系不明又使得其权威性不足。正所谓“名不顺则言不顺”,因此有必要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
借鉴其他具有竞争法执法传统法域,尤其竞争审查、竞争评价机制相对成熟国家的法制化经验,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模式的考量极具参考价值。考察域外的竞争审查立法模式,可以分为以韩国、法国和俄罗斯等国为代表的竞争审查与反垄断法统一归入一部国家竞争法的单独立法模式,以及以日本、欧盟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将竞争审查与反垄断法分别立法的多元立法模式。并且,根据竞争主管部门执法权限、竞争审查效力与竞争审查渊源不同,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软法和硬法模式。
借鉴域外经验,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实践,我国应考虑采取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反垄断法》的法制化模式,并适时颁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相应竞争审查指南,实现软硬法相结合。同时,有必要对既有的竞争审查规则逐一检视,并在法制化进程中予以补足。一则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顶层设计”,明确基本原则、区分审查类型、完善审查标准;二则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机构设置和职权配置,发挥联席会议指导协调功能和反垄断执法部门专业作用,并引入人大作为外部监督渠道;三则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多渠道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反垄断执法部门权限、探索传统司法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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