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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思的提高,人们希望通过遗嘱来自由处分遗产的想法越来越强烈,而我国继承法自颁布以来已经有20多年,但是社会经济条件和当初制定继承法的1985年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私有财产不断增加,通过遗嘱来处理继承关系的人也越来越多。我国现行继承法也日益显示出它与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存在着一些缺陷。在司法实践中,难免出现弊端,一定程度上危害了继承人的合法权利。而美国的遗产管理制度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强。其中处处体现着维护生存配偶,继承人利益的宗旨。我想通过对美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研究,借鉴其中有益的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指出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一些立法缺陷,提出修改完善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建议。在论文的第一章引言之后,第二章中我首先从遗嘱制度的历史渊源入手,概述了遗嘱继承的一些基本概念,分析其相关概念的内涵与价值等。然后从理论上阐述了遗嘱自由原则的属性和其合法性,但同时也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强调了遗嘱自由存在的缺陷,比较分析国内外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现状。在第三章我详细地分析了美国的遗嘱继承制度三大特点,即可选择份额制度,特留份制度和遗产管理制度。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立法缺陷。我首先阐明了我国现行遗嘱继承制度与社会经济状况的矛盾,指出了我国现行遗嘱继承制度存在的缺陷。在提出了需要改进的问题之后,结合各国和地区的一些先进的立法经验,于第五章中,我探讨了美国遗嘱继承制度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详细提出了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建议,包括补充可选择份额制度以及完善必留份制度;完善遗嘱形式;完善遗嘱执行人制度;和完善遗嘱解释制度。从而使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更加贴近民意,更好地解决公民在遗产继承中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充分发挥继承法的规范和导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