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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是指加害人故意提起诉讼,使受害人陷于不利司法境地,受到不利甚至不公正判决而遭致损失的诉讼行为。恶意诉讼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责任的一种类型,是指当事人因为故意引起恶意诉讼,给相对方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规制恶意诉讼行为可以有效的防止权利滥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的安定性。我国在实体法方面并没有明确的对恶意诉讼以及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规定,只有一些原则指导现实的法律审判。程序法方面,也只是在《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对恶意诉讼的一小方面做了规定。立法上的缺陷使得在现实生活中,面对越来越多的恶意诉讼,没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使得现实审判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在厘清相关概念后,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恶意诉讼制度的立法情况的比较分析,对我国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做出了探讨。最后提出我国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制度构建。 第一部分是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概述。首先通过列举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说明我国存在大量的恶意诉讼现象,之后对恶意诉讼的内涵、类型进行说明,指出规制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必要性,最后对我国恶意诉讼的现状进行了阐述。 第二部分将大陆法系的罗马、法国、德国、日本、我国澳门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在恶意诉讼上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以此作为研究我国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重要参考。 第三部分论述了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从主观要件、客观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论述了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构成,是认定并追究行为人侵权责任的关键。 第四部分探讨了恶意诉讼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从责任承担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和损害赔偿范围三个方面入手,重点探讨了惩罚性赔偿问题和律师费是否要纳入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 第五部分是对中国恶意诉讼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指出在规制恶意诉讼行为上要注意的几个方面,并提出规制恶意诉讼的条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