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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企业定价成本的确定是政府机构对垄断企业进行管制、实施定价的核心所在,真实、合理的定价成本离不开垄断企业提供的有效、可靠的成本信息和科学的核算方法及标准。本文从政府监管角度出发,以制定合理的、可行的定价成本为目的,以政府规制理论、价格规制理论等作为理论基础,从以输配电企业为例的自然垄断企业成本核算现状入手,揭示了现今输配电企业成本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企业核算的会计成本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使其不能直接作为监管机构的定价成本去实施产品定价,为本文研究定价成本核算方法的必要性提供客观依据和现实支撑。 本文认为定价成本核算内容应是对现行自然垄断企业成本核算法——完全成本法下核算内容的细分,将其内容细分为制造成本和其他费用,其中只有应由管制业务承担的合理的制造成本和合理的其他费用才能计入定价成本;同时要制定合理的、可行的定价成本核算方法也应以完全成本法为前提,在不改变此方法的基础上开展计算。在定价成本核算过程中本文采用定性定量剔除法对原会计核算内容进行分析计算,将与管制业务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计入直接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直接制造费用)、与管制业务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进行分配计入管制业务的共同费用,直接成本与共同费用构成了合理的制造费用;将不计入直接成本和共同费用的其它支出列入其他费用。合理的制造费用和合理的其他费用即组成管制业务定价成本,其它不合理的费用应直接计入期间费用或以剔除。最后,同样以上文中提到的输配电企业为例,对本文制定的定价成本核算方法进行运用,并实施效果分析以验证该定价成本核算方法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监管机构建立标准的定价成本核算机制、完善价格管制体系提供了有效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