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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强人权保障的法治背景下,侦查讯问中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得以保证的有力措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讯问程序方面,保障了讯问的公正与合法,大大提高了讯问效率,增强了固定主要证据和提高口供的证明力,并且有效遏制了讯问中的刑讯逼供现象;在犯罪嫌疑人方面,不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也相应减少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不良现象;在侦查讯问人员方面,人们对公安机关的偏见和误解得到消除,而且对讯问人员的执法行为和执法水平得以规范和提高,同时也保障了讯问人员的合法权利。中国从2005年开始,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期间,可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该项制度的出台,使犯罪人员得到惩罚的同时,其人权也得到了相应的保障。2012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写入《刑事诉讼法》中,使这项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基于对此项制度的研究,本文首先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做了梳理,明确录音录像制度务必“全程”进行,且应区分“应当”与“可以”,即并不是对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需要录音录像。其次论证了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定位问题,即同步录音录像在证明形式上根据证明事项的不同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也可能是证人证言,还可能是视听资料;明确定位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功能,即相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更是一种侦查行为。目前我国侦查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已经有了较好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务操作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问题主要表现在与笔录的冲突、调阅难、设备不统一、选择性突出、监督缺失等方面。针对录音录像制度存在的突出性问题进而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当然,每一项制度都是从弱小到强大、不断向前发展的,录音录像制度发展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