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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申诉制度在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准确、及时审理案件,在打击犯罪、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在实践中申诉权主体申诉无门、滥用申诉权等情况时有发生,申诉秩序十分混乱,现行规定的缺陷所导致的问题甚为突出。一方面由于对申诉主体的范围的规定存在一定缺陷,申诉管辖不明确、申诉处理程序行政性、非公开性等原因导致当事人申诉权行使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现行申诉制度的有关规定也会导致当事人滥用申诉权的情况出现,如申诉主体的非层次性规定会导致重复申诉、反复申诉,申诉理由过于宽泛、模糊,会导致当事人滥用申诉权,这样会对原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形成浪费,进而使得真正的有错误需要纠正的申诉案件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理,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动摇了司法的权威性。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此问题加以论述。第一章刑事申诉的涵义与性质本章首先从概念上对刑事申诉作出界定,对申诉问题的解决必须以对申诉概念的准确掌握为基础,在对刑事申诉的涵义作出合理界定的基础上,强调刑事申诉权属于一种救济权。是当权利因错误受到侵害的时候,法律赋予受害者以一定的方式得到补偿,其实为保障权利实现的一种请求权,这种救济权的行使目的就是希望司法机关介入,达到补救受侵害的权利的目的。这种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是救济权利的最有效的方式,并且保证每一权利主体在法的规制下,依法定规则,按法定方式,实现自己的权利。并且刑事申诉权具有诉权的属性,明晰其诉讼性质,厘清其诉权属性,目的是将其纳入诉讼程序的轨道,使之程序化、严格化,以保障公民申诉权利,解决申诉难的问题。第二章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现状及评析本章分别对我国刑事申诉法律规定中有关申诉主体、申诉理由、申诉管辖及申诉处理程序等方面的现状进行介绍。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立法状况进行评析,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合理方面予以肯定,更为重要的是要发现不足之处。比如现行申诉制度中在申诉主体的范围,及各申诉主体申诉的序位上并不明晰,申诉管辖上有不合理之处,申诉处理程序上存在行政化,暗箱操作的问题等等。这些不合理的规定必然会在实践中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影响申诉制度应有效用的发挥。第三章刑事申诉改革的指导思想法律具体规则的设定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受制于规则设定者自身对法律价值的选择,因而规则设定者对法律价值的取舍与权衡也会表现于具体的法律规则之中。如果没有一种上升为理性的价值观念作为指南,那么在复杂的程序中程序参与者就极为有可能按图索骥地套用条文,亦或是滥用自身的自由裁量权,也可能仅仅凭借主观臆断。因此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就尤为必要。改革现行申诉制度弊端要做出的理念上的转换,更加注重诉权保障,既判力的尊重,及对效率价值的尊重作为制度改革的价值支撑。第四章刑事申诉的制度重构对现行申诉制度缺陷的剖析基础上,立足于我国法律对申诉制度的现行规定的情况,在权衡当事人申诉权的保障及裁决既判力维护两种价值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目前司法制度与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现状,对我国刑事申诉制度提出一些改革设想。包括申诉主体的具体范围及顺序,申诉理由的具体化,申诉管辖的明确性,申诉处理程序的规范化等方面,尤为重要的是对申诉处理程序的构建,将听证制度引入刑事申诉复查程序中就是对于已经受理的刑事申诉,在由专门人员所组成的听证合议庭进行事先的调卷复查,明确争议的焦点问题的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充分参与的情况下,听取各方主体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进行调查出示并核实证据,进而作出驳回申诉或是启动再审的申诉复查决定的处理程序。将听证这种理念融入到刑事申诉复查程序当中,使刑事申诉复查程序体现“自然公正”的原则,以及公开公正的制度理性。文章力求通过这些具体制度上的改革使得刑事申诉制度能够更加的完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