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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处方药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用品,非处方药的广告也如此普遍以至于随处可见。近来,莎普爱思、鸿茅药酒等知名非处方药的广告,被曝违法。鸿茅药酒更是有着2600余次违法历史,但即便如此,也可频拿广告批文,到最后,鸿茅药酒事件事发也是因为民间举报,而非官方监管。在依法治国背景下,这反映了非处方药违法广告法律规制中或存有不合理之处。笔者通过资料检索,发现现有研究主要针对药品管理、药品广告的公法规制和广告的法律规制三方面进行讨论。现有研究几乎没有针对非处方药违法广告的法律规制进行讨论。然而法律规制应包含公法规制与私法规制,药品广告与普通商品广告有着鲜明的不同,非处方药广告与处方药广告有着显著的区分。因此本文针对非处方药违法广告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进一步来说,现在更为常见的、体现为社会问题的非处方药违法广告,是广告主和销售者主体不一致、药品质量没有明显问题的违法广告。当非处方药违法广告的广告主与销售者主体一致且药品质量有明显问题时,我国法律目前尚可较对其较好地对其进行规制。因此笔者针对广告主和销售者主体不一致、药品质量没有明显问题的非处方药违法广告的法律规制展开了研究。本文分为引文、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引文介绍选题背景、研究对象、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等内容。正文分四章,第一章是非处方药违法广告的概述。笔者梳理了非处方药特点、历史、分析了非处方药违法广告成因,提出了区别于一般商品违法广告、处方药违法广告的非处方药违法广告的四个特征——广告内容直接影响群众生命、主体地位多层面不平等、利用民众感性消费牟利、欺骗与误导具有深远性。在第二章中,笔者从监管主体、监管方式、违法形式和违法后果四个方面梳理了针对非处方药广告的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在第三章中,笔者结合了非处方药违法广告特征、成因等,分析了我国非处方药违法广告面临着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的问题。总体而言便是公法规制不到位、私法规制成空白。在第四章中,笔者提出了在非处方药违法广告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笔者以此作为立法上的突破点,接着提出行政、司法适当改革的解决方案。建议的提出皆针对非处方药违法广告,并且有一定比较法研究。本文的结论是非处方药广告对于全民健康影响重大,我国非处方药广告法律规制存在不合理之处,不论是从公法角度还是私法角度,对非处方药广告法律规制的完善,都应注重规制效率,善于动员政府之外的监督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