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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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是法律确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辩护权为前提,并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而形成的一项诉讼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赋予并且加强被控诉人在诉讼中反击控诉的能力,捍卫被控诉人的辩护权,同时为被控诉人辩护权的实现辅以国家司法机关必要的协助或保障义务。刑事辩护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体现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按照不同的标准,将刑事辩护分为三大类,即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任意辩护和强制辩护;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辩护权是被追诉者最基本、最核心的诉讼权利,也是刑事辩护制度得以产生的基础,它具有专属性、防御性和绝对性三个特征。辩护权的狭义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的广义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   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生成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对立统一规律、程序主体性理论、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理论共同构成了其四大理论基础。紧接着,笔者简要介绍了国际社会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重点阐述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关于刑事辩护的主要内容,并着重介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关于指控机关应当保证被指控人拥有被告知指控、获得有效辩护、及时受审、亲自为自己辩护、获得法律援助等五项刑事辩护的国际标准和原则。   文章详细阐述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首先从六个方面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即律师会见权存在障碍、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变更难、律师调查取证困难、律师查阅案件卷宗存在较大困难、律师的辩护意见很难被采纳、律师的职业风险大维权存在较大困难。其次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着重从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司法环境、立法方面、职业素养、职业地位等六方面进行了系统阐述,为下文中如何完善埋下伏笔。   文章最后重点论述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及立足点,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应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国际标准、顺应司法体制改革 “三原则”和转变刑事诉讼观念、提高律师的执业素养、提升律师社会政治地位“三立足点”。接下来,笔者结合我国国情和刑事辩护制度现状,在借鉴国际刑事辩护制度的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完善的制度设计。一是通过严格限制批准会见的范围,取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保障律师会见权。二是通过取消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取证的规定,建立调查取证程序制度和律师取证权被侵犯的约束制度,授权法院启动强制程序取得证据和传唤证人出庭的权力,切实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三是通过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进一步扩大和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四是通过进一步细化法庭辩论程序制度,树立法官、检察官正确的职业意识,切实保障律师充分的辩论权。五是通过加强法律职业者的沟通和交流,改革现有的刑事诉讼结构,提高法庭(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建立裁判理由制度,构建程序性救济机制等,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六是通过确立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降低律师职业风险,提高辩护质量和效果。七是通过建立完善程序性裁判机制,程序性制裁制度,改革两审终审制本身的内在缺陷等,推动司法体制变革,转变司法官员法治理念,构建程序性辩护制度,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性辩护权利。八是通过规定侦查阶段和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审判阶段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和效果,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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