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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股份制改革后,定向增发在我国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目前,它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进行权益性再融资的主要途径。根据定向增发的对象不同,可分为三类:完全面向大股东、完全面向机构投资者和同时面向大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定向增发。本文选取了面对大股东及机构投资者进行定向增发的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案例,通过对其2012年定向增发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兴发集团此次定向增发的动机是利益输送还是利益协同,并根据研究结论提出建议,以期能够做出微薄贡献。本文梳理了国内外有关定向增发的文献,并分析了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监督效应理论,发现在我国股权相对集中的环境下,以大股东为对象的定向增发中,大股东容易利用其自身的控制权和定价权压低发行价格,进行利益输送,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那么机构投资者参与定向增发之后,定向增发对象的动机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协同吗?本文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研究:一方面,文章将定向增发发行价格与三个可供选择基准日价格进行对比,从而发现大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没有主观进行利益输送的动机。股票解禁后的价格始终低于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格,这在客观上表明,此次定向增发无法实现利益输送。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角度进行观察,此次定向增发都没有利益输送的动机,而是为了促进公司的发展,增强公司实力,实现利益协同。另一方面,本文分析了兴发集团的业务结构、产业链、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以及股票市场的表现。定向增发后,公司的业务结构、产业链都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股票价格短期表现出超额的月回报率,但在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股价长期表现方面没有达到预期水平。经过分析研究,本文认为兴发集团此次定向增发的动机是实现公司与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协同,但定向增发的时间处于行业下行的初期,减弱了利益协同效果,同时,公司与增发对象对项目完成后的预期结果过于乐观,造成了增发对象的利益损失。本文根据结论提出三点建议:上市公司应在定向增发前对行业周期进行预测,尽量选择行业上升阶段的初期进行定向增发,最大程度发挥定向增发的利益协同效果;定向增发对象应该更加谨慎地分析项目的可行性,避免由于预测过于乐观造成自身利益损失;中小股东应加强自身的专业能力,关注定向增发前的异常事项,尽可能地维护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