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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生效,即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是一种重要的合同效力类型。合同未生效是合同的一个特殊效力状态。在通常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即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成立点与生效点是重合的。但合同成立点与合同生效点并非总是保持一致。从狭义上理解,合同未生效是合同虽已成立但欠缺履行效力的合同,但有可能转变成有履行效力的合同。合同未生效与合同其他效力状态,存在许多内在的联系与区别,有些是可以相互转化。但是,无论如何,合同未生效,因其已经成立,当具有形式的拘束力,合同当事人不可任意变更已经成立的合同。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中,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表现形式,有两种重要类型,一是待审批合同;二是附生效条件合同。在责任定性上,我国目前是将未经审批的合同定为缔约过失责任,但是由此带来了名不副实的问题。法院的裁判并不统一,且大多裁判结论缺乏充分的理论支持。有的认为法院可以判令相对方履行报批义务,有的则认为人民法院是无权判令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报批义务的,这一方可以是负有义务的一方,也可以是有过错的一方,去行政机关报批。要解决这一问题的话,要坚持区分原则。用另外的一种方式,即将报批义务独立出来,将关于报批义务的约定,不管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独立于合同其他的内容,具有独立的履行效力,把没有履行报批义务认定为违约,消极履行报批义务的一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在附生效条件合同情形下,条件作为合同的效力附款,其存在是具有一定意义的,所以,即使条件未成就,附生效条件合同仍具有约束合同当事人的效力。条件拟制规则,也是附生效条件合同在条件未成就之前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体现。然而,我国合同法上的条件拟制规则在司法适用上,显得有点机械、僵化,理论上的阐释并不充分。解决问题的办法,也与须审批合同一样,将附生效条件合同中的关于条件的“约定”,当做一个“独立”的约定,作为合同约定的一部分,是已经成立且已经生效了的。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实践中的许多问题都将引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