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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是我国监护制度中的重要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现有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似乎已经出现了滞后的局面,无法妥善地解决更多新类型的监护权纠纷案件。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常援引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确定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归属。虽然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应该在实践中照顾和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但是,在民法、婚姻法和涉及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其他部门法律中,关于这一原则并没有明确说明,因此,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具体立法尚未反映出利益的最大化。然而,若要追求整体社会的最大利益,就有必要注意到未成年人这一群体以及未成年人的真实需要,将其视为独立的个体,给予法律上的尊重甚至特殊保护。瞩目世界范围,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原则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已成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处理未成年人监护案件时最常见和最具代表性的标准。因此,我国有必要适应时代的更新,将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保护彰显在法律制度中,践行于监护事务的处理上,使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成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基本准则。本文第一部分是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概括说明,分别介绍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产生背景及其基本内涵。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四类缺陷规定,归纳出缺陷产生的两方面原因,指出了在我国监护制度中确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从立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论述了我国监护制度中确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现实基础。第四部分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的立法实践,总结出我国需要借鉴的经验。最后,文章第五部分提出了关于我国监护制度中确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一些建议,首先,明确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宪法地位及深刻内涵,并倡导在我国的监护制度中实施这一原则,指导立法;其次,通过完善我国的监护类型体系,规范监护人的资格,细化监护人的职责,制定监护监督的措施,从而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建立起家庭监护、社会监护、国家监护有机结合的未成年人监护体系。这样,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将不再被流于形式,它可以在我国监护制度中发挥出实在的作用,调整法律规则,丰富法律体系,规范社会生活,引导家庭观念,真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