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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属于政府内部一种重要的自我制约机制,是国家权力监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性是行政监察权的内在属性,也是其最重要的属性。实现行政监察权的相对独立是充分发挥行政监察效能的前提条件。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及行政事务的日益繁多,行政权力在不断扩张。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权力滥用,应该积极发挥并提升行政监察的监督效能。为此,我们必须注重对行政监察权独立性问题的研究。设立行政监察的目的是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避免行政权的滥用,预防腐败。有效行政监察应当首先解决监察主体能不能进行监察的问题,在理论上探究行政监察权的内在属性,是建立科学、有效行政监察体制的前提。行政监察权的独立性实质上是行政监察主体即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对于其他机关(包括国务院)的独立的法律地位。本文中对行政监察权的独立性的内涵作出界定,具体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监察主体相对于其他外部主体的独立,即行政监察机关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另一方面,行政监察机关内部具体行使行政监察权的人员相对独立,即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各种具体监察事务时具有相对独立性,实行经办人员个人负责制。结合我国行政监察运行机制的缺陷,从强化权力制约等视角,讨论在我国加强行政监察权的独立的必要性。尽管我国法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建立了行政监察制度,但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措施尚不健全,行政权力腐败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对行政权力进行专门监督和制约的行政监察权力缺乏独立性,难以充分发挥监察效能。要实现对腐败问题特别是行政权力腐败问题的有效监督治理,保证行政监察对行政权力产生、运行的规范与制约,应当保障行政监察的独立性,树立其权威性。行政监察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不仅在我国如此,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是如此。通过阅读相关文献可以发现,中外监察制度历来都非常重视行政监察权的独立性问题。这一方面表明,我国具有保障行政监察权的独立性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古代监察制度以及国外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为我们完善当前行政监察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笔者从这一角度论证在我国加强行政监察权的独立性的可行性。在论证在我国加强行政监察权独立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实现行政监察权独立的制度构建措施。行政监察权的独立最终落脚到行政监察机关和行政监察工作人员的独立上,从这个角度出发,就树立独立监察的意识、健全行政监察法制以及改革行政监察领导体制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然而,不存在绝对的独立,即任何独立都是相对的独立,不能忽视对行政监察权本身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