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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最原始的意义便只是一种可供人们在纷繁复杂的市场活动中能够识别商品提供者的商业符号,其仅仅具有存在于符号学上的意义。但随着商品市场的飞速发展,人们在日常消费活动中开始更多的依靠自己的购物习惯,与其在很多种类相似的商品中左挑右选,不如直接选择其所熟知的商标品牌。所以越是被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商标就越能吸引到更多的购买者。正是在这种社会情况的影响下,驰名商标开始慢慢地被人们所认识。由于驰名商标自身具有非常高的商誉,并且能够在消费活动中被消费者直接识别出来,所以渐渐地出现一些商标侵权人以“搭便车”的心态将权利人的驰名商标用于与其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中,这种行为直接贬损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使得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辨识能力越来越差,最终导致商标淡化,甚至危害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目前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仍处于一个空白期。在立法层面中仅仅依靠着对传统混淆理论的延伸解释来解决当前一切商标侵权案件,这种小马拉大车的审判方式直接导致了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虽然我们知道,不同的国家文化导致不同的国家立法,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所差异更是正常的。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急速推进,我国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方面的缺陷必将成为我国日后在国际经济往来中的一块短板。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在分析我国目前的各项基本制度之后,对如何在未来的中国商标学界确立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文章中通过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在深入研究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商标反淡化立法之后,深入分析由此而带来的启示意义,取其精华并直接作用于我国未来的商标立法中。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驰名商标淡化的理论进行基本的概述。在阐述相关概念之后,对驰名商标淡化进行弱化、丑化、退化的分类。随后以美国商标立法为例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产生与发展进行了介绍以及从商标权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市场经济秩序三个方面论述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意义。最后从社会秩序及伦理正义两个方面解释在我国确立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是完全具有合理性的。第二部分是对美国以及欧盟的商标反淡化立法进行了细致的介绍。首先从最为先进的《美国联邦反淡化法》入手,分析立法之前的纷争解决方式、立法的过程以及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对于我国在立法时所带来的启示。而后以相同的体例介绍了欧盟的商标立法,从欧盟的立法中可以清晰看出对《美国联邦反淡化法》的继承与发展,最后谈到我国应当学习欧洲商标立法道路。第三部分中介绍了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立法的不足点。首先对立法现状进行介绍与分析,其中着重论述了《商标法》第13条的性质问题,在权衡各方论点之后,提出目前我国立法中仍旧没有关于商标淡化的内容。即使有,也仅仅是片面地引用这个词语,对商标淡化制度根本没有任何涉及。随后论述了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中所存在的一些具体的问题,包括缺乏对淡化概念的明确认识、缺乏对淡化行为的完善的认定标准、缺乏对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认定、没有突破传统混淆理论使得混淆与淡化两个理论并行这四个方面。第四部分写到的是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首先是在立法层面上确立商标淡化的明确概念,在这基础上明确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或与驰名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使用在其他商品服务领域中、企业名称中、域名中、包装或装潢中等等。之后从若干方面明确商标淡化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相关公众产生了错误联想以及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降低这两个重要方面。随后明确驰名商标淡化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所保护的驰名商标也应当包含未注册商标、侵权人实施了商标淡化的行为、只要产生可能淡化的危险即可认定为淡化,同时不要求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然后阐述了救济的措施,除了可以申请禁令救济之外,还可以获得高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赔偿和一系列的辅助救济。最后制定出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防御制度,利用商标自身的特性达到反淡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