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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发挥着举足重轻的作用,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从某种意义上讲,真正决定中国犯罪嫌疑人命运的不是审判程序,而是侦查程序。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但是,改革的重点在审判程序,对公民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的侦查程序却很少触及。现阶段我国侦查程序职权配置状况不尽合理,令人忧虑,突出表现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过大、运行不规范,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软弱无力、形同虚设,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缺位、中立的法官很难介入侦查程序,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现象屡禁不止。
在这篇文章中,笔者将着重论述侦查程序职权的合理配置问题。笔者认为,侦查程序职权的合理配置主要研究的是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和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之间的关系,这三种职权应如何科学分配和规范,从而实现权力的有效行使和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顺利达到刑事侦查的目的。
本论文选题较新颖。鉴于目前我国理论界只是对侦查权和检察权的关系、侦查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分别予以研究,并没有将三种职权统一纳入侦查程序进行研究,笔者以侦查程序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和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三种职权如何科学合理的分配为研究对象,选题可谓具有创新之处。
在内容上,本论文首先阐述了侦查程序职权配置的内涵、职权配置的影响因素及合理配置职权的意义,然后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总结了两大法系侦查程序中职权配置的特点并对其进行评析,结合当前我国侦查程序职权配置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归纳出我国侦查程序职权配置合理性的标准及应遵循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我国侦查程序职权合理配置的实现路径。在职权配置的具体方案设计上,笔者不落俗套,将改革过程分为初级阶段和深化阶段,并针对每一阶段的特殊性提出不同的职权配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