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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将宏观功能派理论与微观法律翻译实践相结合,本文对法律翻译进行了探究和思考。论文首先回顾了世界上最早的法律翻译,介绍了以往法律翻译所用的策略以及方法。法律翻译作为一种特殊文本的翻译在全世界乃至中国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其在翻译及法律研究领域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国际社会每日大量的法律文本的翻译实践相比,对法律翻译的理论研究却很滞后。语言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往往只从术语和句法等微观层次来研究法律翻译,认为普通的翻译理论也适用法律翻译。实际上,作为特殊文本的法律文本翻译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特定翻译理论的指导。德国学者提出的功能派翻译理论为法律翻译提供了新的方法。本文从翻译功能派的视角入手,搭建起译者在法律交际中承担积极参与者角色的一个理论框架。建立在功能派翻译理论框架的基础上,本文对法律翻译进行了实例分析。通过分析得出:法律翻译作品应该是译者在法律翻译活动所要达成目的的指引之下,对这一行为过程相关的各方进行分析,权衡选择后确定翻译策略,而后进行翻译形成的结果。根据功能翻译理论的‘目的论’,翻译过程的至高原则是该翻译活动的目的。在实际操作翻译之前,译者需要和委托人共同商榷法律翻译活动所要达成的目的。而后,译者通过对原文和译文的预定功能进行分析来确定采用何种翻译策略可以使译文符合翻译活动的目的,从而完成译文在译入语境和文化中的交际功能。该理论赋予了译者更高的地位和更大的自由,符合当今法律翻译提倡的鼓励译者具有一定的个性和创造性的趋势。通过将宏观层面的翻译目的和文本功能与微观层面的句法结构和用词技巧结合统一,本文探讨了功能翻译理论指导法律翻译实践的合理性及可行性。针对法律翻译,本文提出,采用翻译目的论来指导具体的翻译实践,有利于该专业领域翻译的系统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