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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至于如何追缴和退赔,没有任何规定,司法实务中做法不一,而当刑事追缴或退赔的财产流向了破产企业,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实现对刑事涉案财物的追缴或退赔,或者讲其置于何种清偿顺位之中,更是一个实务难题,我国《企业破产法》也未作任何规定。所以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将刑事追缴或退赔在破产清偿中置于一个合理的顺位。由此,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一部分,主要研究了刑事追缴或退赔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分析了刑事追缴或退赔的基本法律性质,结合《刑法》第64条的规定以及理论上的不同学说,归纳总结刑事追缴或退赔法律性质的概念表述,其次进一步分析刑事办案机关在进行刑事追缴或退赔时应当遵循的原则,由此作为之后在破产清偿顺位中模式探讨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归纳了刑事追缴或退赔在破产清偿中的现状及问题。首先梳理出了刑事追缴或退赔在与破产程序产生冲突时,以刑事涉案财物的流向为判断标准的两种表现形式,进而归纳整理出实务中处理该问题的四种处置模式,其次逐一分析了各个模式的特点和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刑事追缴或退赔在破产清偿中无法妥善处置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刑民交叉带来的法律统一适用难题,其次是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手段的局限性,再次是破产财产难以有效兼顾的现实困难。通过分析原因为下一步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奠定基础。第四部分,通过对破产债权的价值判断和对比分析总结出个人观点,即构建有区别的刑事优先模式来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对该模式在破产清偿中的具体顺位进行总体设计,其次对该模式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再次对该模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由此论述为该模式的合法合理和正当性提供依据。第五部分,结合司法实务对构建有区别的刑事优先模式的相关制度进行设计。有针对性的对现有制度中与有区别的刑事优先模式不相匹配的事项进行重新制度设计,主要有将刑事追缴或退赔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受偿,构建刑事程序和破产程序相协同的处置机制,赋予侦查机关适度处置涉案财物的权力。综上,完成论述,通过构建有区别的刑事优先模式,来解决刑事追缴或退赔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问题,以期为实务提供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