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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失信现象频发,党和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已经越来越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虽然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较完善的征信体系,但仍需进一步优化。其中,互联网个人征信体系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完善对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的法律监管,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为研究对象,第一章对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进行概述,明确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的相关概念,提出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含义及必要性。第二章梳理了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为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对策,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考察了域外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化模式和以欧洲为代表的公共征信模式关于互联网个人征信法律监管的现状,总结了相关经验,并探讨了对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启示。第四章从完善征信监管法制体系、明确监管主体与权限、健全监管的标准、创新监管的方式、强化监管的责任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