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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宪法具有范式意义。在美国宪法所详列的人权目录中,第一修正案的表达自由处于核心地位,它是自由社会的基石。本文以第一修正案为研究对象,揭示了表达自由的内涵及价值,梳理了表达自由的历史变迁,探讨了最高法院对表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并对第一修正案的宪政意义作了分析。
本文认为,美国宪法的产生源于建立强大的联邦中央的需要,不同政治力量的冲突使谈判与妥协成为联邦制宪会议的主题。作为谈判与妥协的产物,权利法案应运而生。第一修正案是权利法案的核心,它将表达自由确立为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最基本权利和自由社会的支柱性权利。表达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许可的情况下,适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自己的思想、观点或主张,而不受他人干涉或约束的一种自主状态,是公民所享有的最大的一项人权。表达自由具有自我实现、发现真理、促进民主、稳定社会的价值。表达自由在美国的发展经历了缓慢的过程,历史上重大的社会变革之后都伴随着表达自由政策的调整。总的来说,表达自由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逐渐放开的演变。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的守护者和公民人权的捍卫者。通过对第一修正案的弹性解释,联邦最高法院平衡了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冲突,并发展出了免受事前限制、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和利益平衡等表达自由原则,使第一修正案案件呈现了重点保护政治性言论、不保护政府官员和其他公众人物以及新闻出版界被特别保护的判决倾向。第一修正案是美国宪政理念的浓缩,也是对宪政价值的张扬。妥协精神是第一修正案背后的精神基因,限权制度是第一修正案的制度技术,人权保障是第一修正案的目标价值。第一修正案是妥协宪政、限权宪政和人权宪政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