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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被称为是农村的“第三次土地革命”,其核心目的就是要加快促进林业的发展,而林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因此,林权抵押就自然成为了林业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部分。虽然林权抵押已在全国各地轰轰烈烈地展开,然而无论是在理论制度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林权抵押均面临着诸多问题有待解决。在理论层面,林权抵押内涵还有待澄清。首先,从主体看,林权抵押的抵押人,不仅应当包括普通的林农或林业经营者,还应当包括拥有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林权抵押的抵押权人也并不必须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可以为其他普通的债权人。其次,从客体看,并非所有林权都能成为林权抵押的客体。林权抵押的客体只应当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内。再次,从特征看,林权抵押有着一些与传统抵押不同的特性。林权抵押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抵押客体价值的不确定性以及内容的复合性。在法律层面,林权抵押遭遇了很大的法律障碍。首先,因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而对于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抵押,我国立法一贯持否定态度。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及其林木就无法单独用作抵押。其次,林权抵押最终须主要依靠采伐林木来实现,然而在严格的采伐制度下,这一目的很难达到。过分狭窄的抵押范围以及过分严格的采伐制度,使得林权抵押目前只能依靠政策的支撑。要让林权抵押脱离政策的襁褓,最终得以在市场中生存,就必须破除相关的法律障碍。在实践层面,林权抵押也遭遇到了林权抵押成本较高、金融产品期限短、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率低、金融机构参与意愿不强等诸多困难。这些困难的出现除了因林业自身的特殊性影响外,也是因为林权评估体系、林权流转市场、森林保险体系等配套机制不完善造成的。为帮助林权抵押走出困境,必须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完善林权评估体系,建立规范统一的林权流转市场,完善森林保险体系,提高金融部门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