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调整社会关系、指导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我国法律的具体运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在司法领域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有他们作出的法律解释才是“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自建国以来产生的司法解释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文章第一章首先介绍了我国法律解释的概念和司法解释的含义及其与西方司法解释问题的不同,并分析指出由于建国初期立法不足,司法解释替代政策及法院系统自身的管理需要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产生的原因,随后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演变过程。第二章提出在提倡法治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司法解释体制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合法性遭到质疑、司法解释主体的正当性危机、司法解释效力规定不明确、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不规范等等。在此基础上,文章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制度的设想,即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一部《司法解释法》。在《司法解释法》中明确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准法律”的地位;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为最终司法解释权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有限司法解释权主体;限定司法解释的范围;改革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司法解释的效力;并对司法解释制定的程序进行规划,从而最终实现司法解释制度的完善,使司法解释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