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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共同称为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信托公司依托着信托制度也成为唯一能够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投资市场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近年来信托业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我国的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之后,由于长期对其功能的错误定位,在之后的30年里经历了5次的清理整顿和曲折发展终于回归主业,迎来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截至2012年底,中国67家持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总额已达到7万亿元,信托业的资产规模已经远远超过公募基金行业,并且直追保险业资产规模。然而,由于中国信托业同信托业水平发达的国家相比起步较晚,水平较低且又经过多次整顿,中国的信托公司还存在诸多制约其发展的瓶颈问题,因此在中国这种特殊的背景之下,对于信托业效率的研究更为重要。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分析后,采用三阶段DEA方法,对我国51家信托公司2008-2011年的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并且分离环境变量以及随机误差对于第一效率值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调整原始投入值,测度出新的我国信托公司效率,同时将第一阶段DEA方法获得的效率值同第三阶段DEA方法获得的效率进行对比,分析其中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信托公司效率水平整体较低,整个信托行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信托业的粗放经营并不能带动效率的提升;信托公司的无效率主要源自于纯技术无效率,且各信托公司效率水平差距较大,两极分化严重,效率均值波动较大,信托公司抗风险能力较弱,没有稳定的盈利模式和收入结构;信托公司效率水平受外部环境影响因素较大,市场份额提高、股东背景强大、成立年限越长、地区居民消费水平越高,越能够节省各项投入提高效率,地区金融就业人员工资越高会造成各项投入的浪费,降低效率。针对以上分析结果,本文对信托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分别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信托公司应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式经营转变,实现内涵式增长;开发信托业盈利模式,稳定收入结构;加强信托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化解经营风险。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完善信托业法律,健全配套制度;加强监管部门监管力度,培育信托业良好市场环境。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目前国内对于金融企业的效率研究普遍集中于银行、证券、保险业,对于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业研究较少,本文通过理论介绍和实证分析对我国当前信托业的效率做出了较为综合的评价。第二,我国目前对于金融行业的效率评估普遍采用传统的DEA方法,传统的DEA方法在进行效率评价过程中,无法剔除外生变量对于效率值的影响,本文采用DEA三阶段方法对信托公司的效率进行研究,剔除了环境变量和随机误差对传统DEA效率值的影响,克服了线性规划模型的局限性,在相对公平的视角下研究了信托公司效率问题。第三,克服以往信托业研究过程中,样本量小时间跨度短的问题,我国于2007年颁布信托业新法,颁布后很多统计口径发生改变,故本文选择2007年信托新法颁布后我国51家信托公司2008-2011数据进行分析。本文存在的不足:第一,虽然信托业的数据现在较为透明,然而对于本文对于效率分析的最佳数据,主要数据来源仍显不足,因此造成了本文在数据搜集上的困难,有些参数无法直接找到,因此只能用其它相关数据代替。第二,本文仅选取主要的环境因素进行分析,忽略了一些次要因素对于效率的影响,因此会影响到信托公司效率的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