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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间接代理制度的研究,在当前我国民法典编撰的趋势下,可以为我国代理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参考。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有关于代理的规定,但两大法系下的代理制度因理论构造基础不同而存在差异。我国民事立法一向有融合两大法系内容的做法,这就容易导致我国间接代理制度面临理论漏洞,进而在制度层面上出现困境,现已与行纪、仲裁等关涉制度产生冲突与不和。在商贸活动日益繁荣的今天,我国现有间接代理制度面临理论痼疾与制度痼疾,这将会严重影响间接代理制度价值的有效发挥。为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背景要求,加之我国正在开展民法典编撰活动,寻求我国间接代理制度的理论构造基础并对其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极具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为此,本文从四个部分论证间接代理理论与制度,以期完善我国的间接代理理论与制度。第一章主要是围绕间接代理的基础理论展开,从代理的基本含义出发,通过比较各家之言,确定代理的合理定义,继而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为界,针对代理的类型展开梳理分析。第二章首先梳理了我国现行立法上的间接代理制度,然后分析了我国间接代理制度是融合两大法系的产物。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下的代理制度存在理论基础的差异,这就导致当前我国融合型的间接代理制度面临理论上的矛盾。与此同时,在制度层面上还与行纪、仲裁等相关制度有冲突。第三章是针对间接代理制度展开比较法研究。首先分析大陆法系下法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间接代理制度的立法现状,紧接着针对英美法系和国际条约、区域性法律中间接代理规则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对比我国间接代理制度,从而得出域外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为我国间接代理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首先,阐明如何在民法典中设计代理制度;其次,针对我国间接代理制度与行纪、仲裁制度之间的“不睦”状态,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间接代理与行纪、仲裁制度适用冲突的解决措施,最后,针对介入权和选择权的完善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