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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历经几次修订,2012年修订的版本吸收了各地试点的经验,添设了新的内容——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的特别规定,迎合了国际立法上保护未成年人的整体趋势,设立了几项多重教育与救助未成年人的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便是亮点之一。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对于触犯轻罪的未成年人,在其认罪悔罪后,要求司法机关对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的案卷资料予以保密的制度。该项制度能够有效减少曾经的罪犯身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消极影响,能够帮助他们早日重返社会。在2019年最高检《2018-2022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提出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探索建立针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应考虑分级处遇的理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只有简单且原则性的规定,为了解决我国法律在处理犯罪记录封存方面所面临的问题,笔者在对于H市X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近4年办理审结的未成年人案件的数据归纳后,探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的不足之处。同时借鉴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相关制度规定。完善我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引入分级处遇的概念,在分级处遇的视角下对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概述。此部分首先对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引入“分级处遇”概念进行适当的分析与整理。其后,简要概述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立背景与相关法律规定。最后指出了该项制度的价值。第二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域外立法以及对于我国的启示。本文分别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进行了分析与总结。通过上述国家相关立法实践,从中得到相应启示。第三部分,通过结合X区检察院未检部门2015-2018年办理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据,在分级处遇视角下列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包括封存制度适用案件范围不合理、封存的犯罪记录可能被泄露、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达到实际目的、救济手段与监督程序缺失、没有完备的配套措施等问题。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如何在分级处遇视角下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及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进一步规定。在这一部分笔者从合理选择能够被封存的案件、加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封存的彻底性、增加监督机制与救济途径、完善设置配套教育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具体方案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