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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公益诉讼做出了专门规定。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涉及最多的是消费者维权案件和环境保护案件。消费者公益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种方式,具有群体性的共同特点,即受侵害的人数量众多且分散,而其中以食品药品为标的的消费通常是小额消费,在消费过程中不形成书面合同,而是采取口头快速交易的消费方式,但一经出现问题影响面广泛。因此本文从食品安全领域出发,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一节对消费公益诉讼的诉讼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文的主要内容:首先考察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发展和功能,通过对比行政监管与民事法律手段、非诉方式与诉讼方式、一对一的诉讼与公益诉讼的特点,简要分析了消费公益诉讼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探讨并确认了在食品安全领域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地位和价值。之后针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障碍,重点探讨了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需要深入研究和着力完善的几个方面。第一,诉权的归属,针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相关措辞过于笼统的问题,本文借鉴诉的利益扩张理论,从消费者个人、检察机关和消费者协会三个角度进行探讨,提出在相关法律中应赋予这三类群体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并应分别加以具体规范。第二,诉讼标的和诉讼证明问题,对消费公益诉讼中常见的请求权竞合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对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给予更为合理的分配。第三,在惩罚性赔偿问题上,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进行对比,提出应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和惩罚力度进行更准确更合理的规定。第四,在既判力的扩张问题上,通过分析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和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提出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节约审判资源,应有限制的对既判力加以扩张并进行具体规范。本文主要创新点在于,首先,以诉讼标的为依据对食品消费公益诉讼作类型化分析;其次,着力探究了消费公益诉讼的诉权归属、诉讼标的、既判力扩张等争议性比较大的几个问题,并在详细阐释的基础上得出笔者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