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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信托工具正在世界范围不断发展。继美国之后,澳大利亚、欧洲的荷兰、比利时、法国、英国、德国、西班牙以及亚洲的日本、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均确立了具有本国和本地区特色的REITs制度。中国大陆地区也没有中断过发展REITs的实践和立法尝试,尤其是2008年至今的两年间,中国大陆地区更是加快了有关REITs的立法进程。论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适当的经济定量分析等研究方法,从法律的视角,结合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相关理论,对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律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论文主要分为六部分,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对REITs的研究概况以及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等;第二章介绍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基础理论。现有的关于REITs的研究多是直接用房地产投资信托或者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REITs的对应词使用,而缺乏对REITs汉语称谓问题理论层面的深入分析。笔者确定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REITs的对应词,且对其原因作出较为深入的理论分析,进而介绍了REITs的法律特点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优势。第三章较为详尽的介绍了我国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立法概况以及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必要性。第四章通过介绍美国、欧洲和亚洲地区REITs的立法概况和具体规定,对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提供国际借鉴。对欧洲REITs立法概况的介绍和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内对欧洲REITs立法状况研究的不足。第五章提出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律障碍,进而引申出对现有法律障碍进行完善的必要。第六章在综合我国现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上关于REITs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初步构建了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