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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我国房地产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快速攀升到今天,小产权房对我们来说已经不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有人认为,小产权房是相对于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大产权房而言的,是指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的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亦有人认为,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的,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成员的房屋。无论何种定义,其最根本共同点是,此类房屋都是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并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目前在一些大城市小产权房已经占到了很高的比例,据业内人士估计,深圳目前住宅总量是2.6亿平方米,而小产权房占到了1.6亿。毋庸置疑小产权房已经成为我国房产体系中的一种重要类型。2007年6月,原建设部发出风险提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小产权房将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同年12月国务院发出通知,禁止城镇居民去农村买房。尽管如此,小产权房发展的仍是如火如荼。它已经变成了一个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它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制度上的法律限制,本文就是通过对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的研究来探讨小产权房的合法化路径。本文分为四部分,分别为:引言、小产权问题浅析、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的现实障碍、完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及其国家规制、完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制度的构想及现有小产权房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