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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对于拉动国内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的作用极为重要,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作为各贸易大国均采用的一项政策性金融工具,在推动本国产品与服务公平参与国际贸易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对于一般贸易的覆盖率已经升至全球第一的位置,在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却相对滞后。目前,中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法规。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法律方面上树空白;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方面,尽管《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仍能参照适用,但是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国际贸易为背景的政策性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原则和规则,而且部分制度与现有的规范存在冲突。因此,有必要对主要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合同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以期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可行的建议。文章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部分。引言部分简要分析了官方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引出正文。正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结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及美国高地棉花案分析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是否构成出口补贴,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构成禁止性出口补贴。第二章从出口信用保险业法律制度,即官方出口信用机构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展开,分析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并根据上述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法律制度的建立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主要涉及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资金来源和风险控制,对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等重要问题。第三章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着手,重点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原则,如符合可持续发展、符合产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关于“当地费用”的要求。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内容方面,主要研究了传统的保险法律原则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的特定要求;针对出口信用保险特有的原则,如买方信用额申请原则、赔款等待期原则、风险共担原则等,笔者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最后,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内容中的两个具体问题:保险费率和索赔期限的问题,提出应当按照出口信用保险的国际惯例和做法完善国内法的规定,避免构成潜在的法律冲突。文章的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进行了提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