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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丧失理论在英美法国家已经争论经年,法国法和日本法上近年来也出现了类似的判例和学说,虽然反对的声音依旧不绝于耳,但是藉着司法界和学术界的协力,该理论日渐成熟,在实践中呈现扩大适用并被广泛接受的趋势。机会丧失理论(loss-of-a-chance doctrine)首先由美国学者Joseph H. King,Jr教授完整地提出。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破坏或减少了原告获得更有利结果的机会,那么原告可以就丧失的机会请求被告予以赔偿。机会丧失理论在满足以下四个要件时予以适用:(1)被告没有履行其对原告负有的保护或维持原告获得更有利结果的机会的义务;(2)或者(a)这种义务是基于一种特殊的关系、允诺或其他足以引致保护原告获得更有利结果可能性的在先义务的基础;或者(b)唯一的问题是在评估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时如何证明原告的既存状况;(3)被告的侵权行为减少了原告获得更有利结果的可能性;(4)被告的侵权行为是造成难以准确确定更有利结果能否实现的原因。在我国的语境下,在法律条文上找不到该理论的影子,学者们也鲜有论及,专文很少,专著更是绝无仅有,研究还基本停留在对外国法的译介上,很少有深入的挖掘和探讨。笔者不揣浅陋,在收集整理英美法文献的基础上,追根溯源,探幽发微,从源头上对机会丧失理论进行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