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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是进行破产程序的必然要求,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地进行,与破产管理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整个破产程序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而推进的,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国破产立法均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为保证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有效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指定管理人、确定管理人报酬、有关新旧破产法适用衔接的三个司法解释。本文从分析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职业化入手,采用比较的方法研究了国外及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本章分为三节:首先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各国的不同称谓;其次分析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特征;最后探讨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其中简单介绍了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几种学说,并从破产法价值目标取向出发探讨了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问题。第二章,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本章分为三节,内容包括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与选任程序。分别介绍了国外立法和我国企业破产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的规定。第三章,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本章分为两节:首先列举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其次分析了破产管理人的三种监督机制。内容包括了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职责与监督的规定。第四章,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与责任。本章分为两节:分析了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权请求权与报酬确定主体、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标准、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时间与方式;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及法律责任。内容包括了我国企业破产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管理人报酬、注意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章,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之完善。本部分是研究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落脚点。首先从整体上对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评析:使用了管理人称谓;体现出职业化的特点:注重新旧破产法的衔接,但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有待完善:欠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职责需完善;监督制度需具体化,责任制度不完备等。其次对我国破产管理人的完善提出建议,包括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需要解决的挑肥拣瘦的问题;条件允许时建立执业资格管理制度;赋予其紧急处分权;得依受理裁定与指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债务人移交财产和有关文书;对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权进一步具体化;应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应进一步明确管理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