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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进步,证券市场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各个国家都认识到证券市场的重要作用,并纷纷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对证券市场进行规制。我国的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行为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个规定过于原则化,对于具体的采取怎样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谁应该来承担等等具体的问题都没有进行规定。这就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非常大的难题,所以我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就很容易受到损害,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会出现不稳定的因素。在现实的股市交易市场中投资者的利益经常受到侵害,尤其是最近在全世界范围内频发的乌龙指事件让广大的的投资者受到重大的创伤。中国光大的816事件是我国证券市场中乌龙指事件的典型案例,也正是从这个事件中显现出我国对于投资者保护机制存在严重不足,内幕交易法律规制、证券机构内控机制、投资者补偿机制以及投资者救济制度等均存在诸多弊端。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的是国内外有关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主要列举了美国、日本、德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与大陆。证券市场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西方国家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解决以及法律规定都相对完善,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历史因素以及基本国情的不同,各个国家在内幕人员的界定,内幕信息的范围以及赔偿救济制度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本文正是通过对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比较研究,旨在为我国在此方面的制度缺失提供借鉴。第二部分介绍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界定,对证券内幕交易的基本构成要件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内幕人员、内幕信息以及内幕行为三个方面。本文认为光大证券在816事件中,没有及时披露其系统出现错误的信息,大量买入股票之后又进行对冲,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赚取巨额利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第三部分主要介绍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的认定,过错的判断以及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光大证券明知交易系统错误,仍然进行对冲风险,没有及时披露对股票价格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信息而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与投资者的经济利润损失具有密切的因果关系。本文认为,光大证券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第四部分介绍完善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构想。包括证券内幕信息的立法界定、损害赔偿两个方面进行阐述。最后是本文的结语,对本文进行了总结,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法律的缺失,大胆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