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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其源头可追溯至古罗马,但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则是在20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及社会主义的兴起,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日益社会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被重视,公共诉讼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比较而存在的。公益诉讼区别于私益诉讼,有其内在质的差异性。其目的是为了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公益诉讼是民主主义在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对其主体而言,原告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被告一般又是国家权力主体或者社会中强势主体及成员。同时原告提起公益诉讼与诉的利益往往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再者公益诉讼起诉的对象既可以是造成了实际损害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的违法行为。我们对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已经完全超脱了具体制度层面的意义。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得宪法中规定的人民主权思想在诉讼领域内得以反传统模式地贯彻和实现。它作为现代新型的诉讼制度,基于自身的性质和特点,自应有其程序保障作用。同时,它还有约束审判权的功能。除此之外,公益诉讼制度的预防功能和监督功能也无不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蒸蒸日上,如火如荼。在此过程中,各种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不可避免。加之当今社会化思想的兴起,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日益重要。这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保护,就要靠公益诉讼制度做坚实后盾。因而我国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在结构上共分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正文又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公益诉讼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公益诉讼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直接或非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以国家或个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第二部分述评了主要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及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现状。第三部分指出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基础,并提出了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第四部分在前面几章分析的基础上,对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所面临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通过正文的分析,本文在结论部分指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尽管在目前存在诸多困难,但笔者相信,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必将会实现其应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