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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用工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灵活的用工模式并不断发展。双重劳动关系(本文中的双重劳动关系已涵盖了两重劳动关系以上的多重劳动关系)正是其中的重要形式之一。我国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明确对非全日制用工所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进行了规定,予以肯定。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了我国特殊历史时期所形成的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为我国最新的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但其仅规定了有限的适用范围,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多种双重劳动关系并未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导致实践中对双重劳动关系的处理并无统一的标准,使许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对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笔者曾在实习律师期间跟随律师处理过双重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案件,由于传统的单一性用工制度及现实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司法机关对于大多数第一重以外的劳动关系都以认定为劳务关系而告终,从而损害了双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共分为四章,对双重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现行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制状况、国外双重劳动关系的发展以及如何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双重劳动关系进行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系统、全面的阐述。第一章以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的双重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务派遣、人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等基本理论知识的辨析入手,阐述双重劳动关系的内涵和适用范围,明确文章所指的双重劳动关系的内涵。第二章分析我国现行双重劳动关系的规制、规制的不足及所造成的影响。提出我国应尽快对双重劳动关系加以保护。第三章分析国外双重劳动关系的发展及各国的法律规定情况,同我国的法律规制相比较得出双重劳动法律制度的价值意义。第四章对于从法律制度层面如劳动合同的形式、工时制度、保险问题、最低工资标准、加班问题、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等问题对双重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和保护提出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于用人单位的保护措施,以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希望本文可以对推动和完善我国的双重劳动关系法律制度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