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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这就更加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体现法治要求,在依法行使审查逮捕权的同时,充分考虑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与羁押不分,逮捕的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两大功能,看似矛盾,实质统一,都是以实现刑法的目的而存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逮捕权的运行过程中仍然遇到许多实际问题,需要从法制、理念和方法论等多个纬度进行思考和重构。本文以逮捕制度的特点、功能入手,分析当前在逮捕权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功能异化问题,充分借鉴域外羁押司法听证制度的成功经验,与我国当前逮捕权的运行方式进行比较分析,以考察实证案例的方法和改良的思路,提出建立以“社会危险性”条件为审查重点的逮捕听证制度的设想,实现对逮捕审查方式的改造,回归检察机关对逮捕司法审查的基本属性。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我国逮捕制度的设计和演变过程的介绍,重点分析了逮捕的特点和功能,针对当前遇到的逮捕功能异化问题的现象、成因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从逮捕权具有司法属性的问题开展研究,对英、美、法、德、日等国家审前羁押制度进行考察和比较分析,对我国检察机关开展逮捕听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论证。 第三部分主要从本市奉贤、静安、徐汇区检察院开展的逮捕听证活动进行实证分析,梳理整合,指出需要改进的地方,为建立统一模式奠定基础。 第四部分在充分借鉴域外制度和实证经验的基础上,从听证主体、听证范围、听证程序,以及相关机制保障等几个方面,提出本市审查逮捕检察听证制度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