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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审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与所处理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况下,避开或者退出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律制度。民事回避法律制度在民事程序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而民事回避制度恰恰是这其中必要的一环。文章以提出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建议为目的,对当今台湾和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阐述对比,再针对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不足,提出了几点可行性意见。文章第一部分,对诉讼回避制度的概念、功能进行了分析,功能主要表现为“民事诉讼回避制度与程序正义的契合”。诉讼回避制度的存在,更能够保障诉讼的公正,增强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信任感,提高审判结果的可接受度,降低案件上诉率,节省司法资源。另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审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有条件的选择,不但可以增强了公民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也有利于提高民众对司法审判的监督程度,体现我国的民事诉讼的公开性,民主性。文章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回避规定》”)中对回避的原因、对象、方式、程序以及违反回避规定的后果五个方面的内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回避制度做了十分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回避规定》的出台更是进一步对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但是,不得不承认,我国关于回避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是不够健全和完善的。文章第三部分,从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几点不足进行深入分析。在立法层面上,主要存在回避主体范围狭窄,回避的适用对象范围过窄,回避事由的规定过于模糊,回避的决定程序过于简单化,回避的救济程序不合理,对当事人滥用回避申请权缺乏法律制裁,对审判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缺乏责任追究制度这几个方面的不足,尤其是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滥用诉讼回避制度拖延时间这一实践现象,以前的学术讨论中很少提及,在本文详加论述,属于一个创新之处;在司法层面上,立法的不够完善给了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可以说,回避制度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的应用也并不尽如人意。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主要存在信息披露制度缺失,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不合理两个方面的不足。文章第四部分,就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回避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针对立法方面的不足,一是扩大回避申请主体的使用范围;二是将法院列为回避对象;三是将回避事由进一步具体化;四是将决定程序规范化;五是建立回避上诉制度;六是增加对当事人滥用回避申请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七是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司法实践方面的不足,一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二是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文章第五部分,本文的结语。在纵观我国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大致框架后,笔者认识到一个重要问题,诉讼回避制度同我国很多其他法律制度一样,设计理念上过度重视管理和审判上的便利,立法技术很是粗疏简陋,这也恰恰是我国转型时期整个法律制度症状的体现。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某些法条的细化,提高可操作性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