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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运动的日益深入,越来越多的环保人士认识到,环境危机如若不与社会正义联系起来,是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的。然而,与环境正义理论研究的广泛拓展相比,推进环境正义的实践就没那么乐观。污染在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转移屡屡发生就说明了这一点。污染转移延误了治理污染的有利时机,增加了污染处理的成本,损害了全球尤其是落后国家和地区的人类和自然利益,背离了环境正义的要求。而且,污染转移涉及政治、经济、伦理、技术等多个方面,要减少甚至消除它决非易事。即使在全球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的21世纪,发达国家企业和个人仍持续向落后国家和地区转移污染。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既受到发达国家污染转移影响,又积极将垃圾和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更落后的国家和地区。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深受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污染转移之害;国内许多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正由东部向中西部地区、由城市向农村转移,一些“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污染转移是我国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恶劣的生态环境又是当地群众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国内外现有应对污染转移的理念、规则和具体措施存在诸多不足,无法解决复杂的污染转移问题。应对污染转移,法律规制是关键。因而,从我国现实需要出发,研究现有规制污染转移体系,指出其可取之处和缺陷,进而给出完善污染转移法律规制体系的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五大部分。第一章分析了污染转移的基本问题。为了引起人们对污染转移的高度重视,亟需从一些基本的层面,对人们存在不一致认识的问题进行充分认识。此章着重围绕污染转移的概念、特点、巨大危害和实质进行分析。文中首先对污染转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区别了污染转移与越界污染。污染转移的特点也是此章重点对象。污染转移的主要特点是:人为污染转移突出,转移对象和转移方式多样,污染转移主要由经济利益驱动。此章最后指出了污染转移的巨大危害和非正义性:污染转移会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环境造成巨大损害,农村环境是最薄弱的环节,也是受害最深的地方;污染转移者逃避了污染处理的责任,损害了落后国家和地区的人类和自然利益,却未予补偿,这是与正义背道而驰的。第二章主要对污染转移规制的理念作了分析和探讨。环境污染转移不是单纯的市场行为,它会危及弱势者生存权和发展权,最终会危及全球利益。因此,要杜绝污染转移重复或加深以往的环境消极影响。由于市场无法自行消除污染转移,市场失灵常会阻碍环境和健康资源市场的有效运作,甚至会阻止低收入群体参与市场,污染转移规制显得十分重要。规制污染转移必须有先进的理念,否则难以有好的效果。针对很多学者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污染转移规制的唯一理念的主张,此章重点对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正义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指出,可持续发展观在强调发展的时候,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对污染转移规制的实际意义也十分有限;环境正义并不反对发展,但更注重环境领域的公平和正义。正义是首要的理念,处在优先位置,当其他价值与其冲突时,要维护正义。因而,基于污染转移突出的环境非正义性,就需要强调以环境正义为污染转移规制的理念。第三章为国内外污染转移法律规制的考察。此章第一节分四部分对国际法中应对污染转移的有关规则作了分析。首先,文中探讨了国际社会运用贸易限制应对污染转移。近年来,人们逐渐发现自由贸易和环境目标之间有潜在冲突,倾向于认同贸易限制是应对污染转移的合适工具之一。贸易限制能有效消除经济刺激,因而适合遏制污染转移。多边组织或协定一般采取统一的国际环境标准,并给予受影响的国家采用单边贸易限制应对污染避难所不遵守有关义务的自由权。其次,论文分析了污染转移中受害者的权利。在污染转移发生后,受害者(国家、公民)可根据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法享有一定权利,污染来源国需承担一定责任。再次,文中介绍了人权法在所谓污染避难所的适用。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国际环境组织积极努力使普遍环境权获得承认。最后,国际社会还试图推行最低国际环境标准。环境标准差异过大对贸易和环境都不利,因而,对各缔约方的环境标准差异进行调整显得十分必要。目前,国际社会正着手拟定各国必须遵守的最低环境标准,而且这些最低标准的理论框架已逐渐浮现。然而,世界各国在环境标准问题上仍存在较大分歧。此章第二节对美国、欧盟、日本规制污染转移情况作了简评。总的来说,它们的环保水准较高,防治国内污染转移成绩斐然,但污染向外转移不是它们关注的重点。美国奉行“自由主义”污染转移规制,注重以权利来制约污染转移,环境正义的发展和环保经济措施的积极采用使得国内污染转移现象减少。欧盟多层次规制污染转移,主要指的是其有关立法和法律实施多层次。另外,由于命令加控制式的管理方法扼杀人们减少污染排放的积极性,阻碍公司、企业开发新的污染控制技术,欧盟开始广泛采用环境税、补贴、排污交易等环保经济措施。日本采用严格的环保标准,对城乡进行一体化规制,从而使国内污染水平大幅下降。此章第三节对我国加入的有关污染转移的国际条约、规制污染转移情况作了简单介绍。第四章详细分析了我国污染转移法律规制的缺陷。虽然我国规制污染转移的体系已初步建立,但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有关法律和环境标准存在不足。缺乏针对性强的控制污染转移的法律规定、现有法律规定对污染转移的惩治不力以及环境标准尚不完善使得发达国家污染入境和国内污染转移屡有发生。其次,我国还存在污染转移的有关主体环境利益关系失衡问题。再次,国内环保经济措施运用不成熟,政府还没有多少限制经济措施不公平影响的非强制性方法。最后,在执法和管理体制方面,我国还存在不少问题。第五章探讨了应如何完善我国污染转移法律规制体系。在完善污染转移规制时,首先应选择环境正义为理念。环境正义对于整个世界的和谐和持续发展十分重要。人们应根据种际正义、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的要求,确立污染转移规制的基本原则,从而完善有关的制度和采取相关措施。具体来说,我国应完善有关污染转移的法律规定和环境标准,促进公众参与,妥善采取环保经济措施使污染者付费,并加强有关执法和司法活动。只有坚持预防和惩治并举,使污染转移得不偿失,才能取得预期的目标。污染转移问题是十分复杂的,它涉及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等领域。文中重点讨论了污染转移法律规制,是因为这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且解决起来效果比较明显。虽然污染转移法律规制应受到重视,但也不能忽视有关的环境伦理、道德、技术和经济能力建设。加强环境伦理和道德教育,提高有关甄别和处理污染的技术,发展经济,对于杜绝污染转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论文写作主要采取了综合、比较、调查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