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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从启动至今,司法改革全面铺开已经三年有余。此次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从上至下的重视程度、社会的关注程度前所未有。三年多来,全国各地法院完成了法官遴选、团队组建,各项配套制度陆续出台,让入额法官对整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审判质量负责的思维深入人心。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团队“承包案件”,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开始常态化运行。美中不足的是,法官助理作为此次司法责任制改革制度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模式仍然较显混乱。具体而言,法官助理的来源目前主要是从法官队伍中分流选出,或从其他岗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任,或是对外招聘选任,法院人员内部管理的格局从根本上被改变;法官助理制度的组建及在团队中的配比、角色如何定位、职能职责如何界定、入职标准和条件、退出机制等均不完善,使法院内部从管理层面到法官助理个人层面都反映出应急化准备不足;各类人员汇集到法官助理岗位后存在各自工作方法模式惯性延续,团队内部磨合不足等问题,造成审判团队中各岗位人员权责不清,交叉混乱,法官助理个人法律素养、司法能力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在司法改革初期,制度设计和相关研究主要针对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的改革等内容,很少提及法官助理,使法官助理在团队中作业发挥并不顺畅,有时还较为尴尬。目前,在大多数法院存在案多人少法官压力过大的现状下,法官助理的重要性在团队中不可小觑。本文主要以法官助理的概念和实施背景入手,通过不同法院试点的相关内容,以历史上的法官助理为镜,以国外成熟的法官助理制度为他山之石,来分析我国法官助理在司法改革中的地位作用,现有制度对法官助理规定的不足之处,解决相关问题的思路构想,探讨法官助理的权责界限。从明确法官助理来源、制定管理办法、理顺法官助理与团队中员额法官、书记员的关系、改进诉讼程序、改进裁判文书样式、推动高校有针对性培养法律实践性人才等方面提出解决思路,进而探索我国法官助理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路径。只有不断厘清法官助理存在的问题,不断解决问题,才能够在司法改革进程中逐渐建立起一套趋于完备的法官助理制度,进而使法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案件的实质性审理,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为全方位建立法治国家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