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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是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羁押。依据无罪推定理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前均应被推定为无罪。未决羁押恰恰针对的是法律上依然无罪的公民。因此,与大多数制度不同的是,未决羁押理论中包含着既容忍羁押存在又限制羁押适用的对立性矛盾,因而其正当性的理论基础并非单向度、同质性的,而是双向度、异质性的,包括必要性基础和限制性基础两部分。必要性基础包括客观真实理论、国家主权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限制性基础包括无罪推定理论、人权理论和权力制约理论。这两类不同的理论基础虽然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诉求,但是理顺它们的关系、均衡它们的矛盾,是建构具有正当性的未决羁押制度的必然选择。我国没有独立的未决羁押制度,未决羁押是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附随结果,实践中存在的超期羁押、变相羁押等问题,主要是缺失未决羁押基本原则和制度所致。随着社会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有必要建构我国完整的、独立的未决羁押制度,从而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看,应确立并落实有效救济原则、羁押独立性原则、羁押法定原则、羁押比例性原则,完善司法审查机制。